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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出台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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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浙江出台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

导读: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出台《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按照自愿登记和聘任相结合的原则,建立全省统一的地矿专家库,实行专家入库、出库动态管理和成果绩效信用监管。《办法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《办法》明确,专家库的专家分为主编专家、审核专家、评审专家;专家信用信息分为个人信息 、监管信息和失信信息。其中,失信信息包括年度考核不合格,承担财政出资地矿项目中发生违约,登记的个人信息存在虚假或严重失实,从事地矿中介服务项目业务因违法违规受到党纪、行政处分,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信息。

《办法》规定,地矿专家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出库:主编专家,原始地质资料虚假或严重失实的,承担财政出资地矿项目有3次及以上无故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、2次及以上无故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内、2次无故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和1次无故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内、1次及以上无故逾期1年以上;主编、审核专家,项目成果经评审不通过的;评审专家,有3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的,参与涉及本单位和本人利害关系的评审业务的,考核不合格的,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。此外,个人信息虚假或严重失实的、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也将被除名。

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据考核和抽查结果,在每年一季度发布一次解聘、出库专家名单公告。解聘、出库的专家,自公告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登记或聘任入库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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